亿佳源分享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之转包合同
案情引入
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施工单位涉嫌将多个中标的项目转包给B施工并收取管理费,施工现场人员均为B单位人员。经调查,A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而是将项目工程转包给了B单位,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案件结果 2023年8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处罚61849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单位的负责人作出处罚4886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同步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普法时刻 一般认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即以盈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的转包合同一律无效。《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④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⑦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⑧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⑨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转包 ①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②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进行转;③以联合施工的方式进行转包;④联合体一方内部转包。 关于转包的相关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看法 转包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阴阳合同和超资质、无资质承揽工程现象屡禁不止。转包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毒瘤,一方面是因为巨大经济利益的强力驱动,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此类问题隐藏性极强,若非违法行为相关方因矛盾冲突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发现。 但是,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非法而无效后,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的发生,给当事者造成的损失也将会是十分惨重的。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转包行为。